建设银行沈阳两宗违法遭罚80万 贷款存在虚假银行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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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30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辽银保监罚决〔2019〕2号、6号、10号、12号、15号、17号、18号、22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存在个人住房贷款存在虚假银行流水及未按照施工进度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两宗违法违规行为。辽宁银保监局对其处以罚款80万元。此外,崔清宇、高军、那颂阳、张晗、田飚、孟庆军、李尹七位相关责任人被予以警告。

  辽银保监罚决〔2019〕10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存在个人住房贷款存在虚假银行流水及未按照施工进度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两宗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辽宁银保监局对其处以罚款80万元。

  辽银保监罚决〔2019〕2号显示,崔清宇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个人住房贷款存在虚假银行流水直接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辽宁银保监局对其予以警告。

  辽银保监罚决〔2019〕12号显示,高军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个人住房贷款存在虚假银行流水直接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辽宁银保监局对其予以警告。

  辽银保监罚决〔2019〕15号显示,那颂阳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个人住房贷款存在虚假银行流水直接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辽宁银保监局对其予以警告。

  辽银保监罚决〔2019〕22号显示,张晗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个人住房贷款存在虚假银行流水直接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辽宁银保监局对其予以警告。

  辽银保监罚决〔2019〕6号显示,田飚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未按照施工进度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直接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辽宁银保监局对其予以警告。

  辽银保监罚决〔2019〕17号显示,孟庆军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未按照施工进度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直接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辽宁银保监局对其予以警告。

  辽银保监罚决〔2019〕18号显示,李尹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未按照施工进度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直接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辽宁银保监局对其予以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建设银行沈阳两宗违法遭罚80万 贷款存在虚假银行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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