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金校尉”夜盜古墓獲刑六個月並罰金

主页 > 新服焦点 >

热度 °C

原標題:“摸金校尉”夜盜古墓獲刑六個月並罰金

近日,湖南省藍山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盜掘古墓葬刑事案件。被告人龍某輝、羅某德犯盜掘古墓葬罪,,分別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一萬元。被告人龍某成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龍某輝、羅某德、龍某成伙同黃某、駱某兵(均另案處理)竄到藍山縣祠堂圩鎮與寧遠縣冷水鎮交界的山嶺上,由被告人龍某輝、羅某德為主,被告人龍某成協助,盜掘一祠堂圩鎮清代中晚期駱氏葊公墓,盜得疑似清朝官員朝珠100顆、綠色珠子5顆、吸鴉片的煙槍1根、玉石狀的煙嘴1個、紅色珠子10顆等物品。

  經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鑒定,被盜的古墓,屬文物范疇,其葬制及相關追繳的文物體現了清晚期品官墓的葬俗葬制,是研究清代歷史博物館的重要史料,具有較高的科學、歷史、藝術價值。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龍某輝、羅某德、龍某成等人盜掘具有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古墓葬,情節較輕,但其行為已構成盜掘古墓葬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龍某輝、羅某德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龍某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但有前科。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又能當庭認罪,認罪態度好,且被盜物品已追回,情節較輕,均可從輕判處。根據本案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的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被告人龍某輝、羅某德宣告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宣告緩刑。根據本案的事實和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晏斐斤 謝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