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摸金校尉盗挖古墓 2人因盗掘古墓葬罪、盗窃罪获刑
本报讯(记者蔡俊杰 通讯员朱亦忻 刘艺妍)近日,由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盗掘古墓葬、盗窃案宣判。被告人古某、郑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和四年零六个月,各并处罚金7000元。
2017年,古某和郑某听说宁波西岙水库旁边有古墓葬,就动了歪脑筋,想要通过盗掘古墓来发一笔横财,遂叫上另外两人一起前去探测墓葬。四人带着铁锹、锄头和探测针上山后,其中两人见古墓有被挖过的痕迹,兜兜转转很久却一无所获便离开了。
虽然少了两个人手,但是古某和郑某并未死心。2018年5月,两人再次来到墓葬附近,发现其中一个墓葬有一个被挖开的盗洞。于是他们将洞挖大,从中挖出了三个瓷碗。
尝到甜头的古某和郑某继续作案,在水库边的文物保护碑附近挖掘古墓,共计挖出五个盗洞。2018年11月,警方接到报案称,西岙水库边有人在盗墓,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古某、郑某当场抓获。
案发后,文物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来到现场勘察,发现被挖掘的古墓分为两块区域,根据形制和出土构件来判断,一块区域的墓葬属于宋代至清代期间,另一块则是宋代墓葬。可惜的是,这几处古墓被破坏严重,已经难以复原。
浙江省文物鉴定审核办公室对几个墓葬及出土的瓷碗进行了鉴定评估,被挖出的三个瓷碗中,两个是青釉瓷碗,另一个是青釉瓷灯盏。这三件文物均为唐代一般文物,价值3000余元。此外,被挖掘破坏的几处墓穴均为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
现场勘验显示,古某、郑某二人虽从1号墓中挖出三个瓷器,但几个盗洞原本就已存在,并不是古某、郑某所挖掘,该行为主要侵犯了国家对文物的所有权,因此应当以盗窃罪论处。后来被盗掘的两处古墓葬,中间相隔了70多米,明显属于不同的两处古墓葬,因此应认定为两次盗掘行为。虽然后两次盗墓中,古某、郑某并未挖出文物,但其合伙盗掘行为已经对这两个墓葬造成了不可恢复的破坏,因此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二人均应数罪并罚。
由于被告人郑某如实供述了罪行,根据法律规定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古某、郑某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四年零六个月,各并处罚金7000元。本案的三件赃物文物已经予以追缴,二人用于作案的铁锹、锄头和铁质探测针都已没收。
古墓葬和文物都是中华文明的珍贵记号,保护它们是每个人应负的责任。有些人想挣钱却不通过正当途径,动歪脑筋去盗掘古墓,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这也恰恰印证了那句话: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群众以主人翁的姿态保护我们的历史文明,不参与盗窃墓葬,不为盗墓行为提供帮助,见到疑似盗墓的行为,请坚决制止、及时报警。”本案承办检察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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