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稳健前行】法治体系: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2)
二是完善立法体制机制。现行的立法体制机制已经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我们已经制定出了大量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管理、国家治理的法律法规。但是,立法的体制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以良法保障善治,重点解决立法的针对性不足、操作性不强、立法不及时等问题,确保立法能够在改革发展中发挥引领推动和保障的作用,让立法真正成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让法律法规真正成为人们行为的准则。
三是健全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保障制度。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社会文明的最重要标志,意味着国家兴旺发达、社会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法治是最重要的制度保障。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本质上都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否则社会公平正义无法实现。为此,必须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如食品药品、生态环保、土地规划等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有效实施。还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是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我们制定了很多法律,但法律的实施效果还需进一步提升。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就是要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排除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干预。尤其要支持新形式的法律监督制度,拓宽公益诉讼范围。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刑事责任追究,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遏制各领域的违法行为。我们还应该健全激励与监督问责机制,确保各级领导干部与公务人员有动力也有压力推动工作,要让党政负责人像抓经济一样抓法治。着重从干部选拔任用入手,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评价体系,优先提拔使用法律素质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领导干部。对于在法治建设中领导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彰的单位和领导,应当认真问责,督促改进。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确保法律有效实施。
五是建设法治政府,推动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需要厘清政府职能边界,完善权力配置,改善权力运行方式,提高政府治理水平。要深刻把握建设法治政府的时代背景和现实要求,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推动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继续探索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加强重点领域立法,逐步形成一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有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六是切实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和制度意识。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强化制度意识,带头维护制度权威,做制度执行的表率,带动全党全社会自觉尊崇制度、严格执行制度、坚决维护制度。只有各级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以实际行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才能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围,也才能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的风气。要将法治观念和制度意识强不强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推动各级领导干部从内心深处信仰法治、认同法治,尊崇制度、执行制度、维护制度,树立制度的权威,把制度运行好、执行好,将制度优势转化成治理效能,最终实现建设现代化强国的目标。
(作者: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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